无户口人员落户:
1、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原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本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原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等原因注销我市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凭本人书面申请、原始户籍档案,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原外省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到我市被原籍注销户口,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3、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对我市生源、外省市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从学校迁往其他省市,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无法落户的,可以凭本人书面申请、毕业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原始户籍档案,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对从我市迁出的其他人员,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无法落户的,可以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4、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审核权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对按规定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一并提供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