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集聚一批基础性人才,助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石办字〔2017〕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旨在集成各项人才政策服务工作,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我市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晋州市人才绿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各类人才在晋州市工作、创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规定服务项目的凭证。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晋州市人才绿卡服务对象为晋州市域内用人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以下人才:
(一)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紧缺工种技师;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第六条 服务对象中的第一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二、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已持有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的人才,凭卡可享受晋州市人才绿卡服务项目(资金补助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不再发放晋州市人才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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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务项目
第七条 晋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以下简称“持卡人”)可享受以下12项服务项目:
(一)人事档案管理。市人社部门为持卡人建立档案户,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为持卡人提供有关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捷服务。持卡人到市人才开发中心可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二)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晋州市的,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和相关材料到市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子女入学。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父母来晋州市就读的,可结合持卡人个人意愿,由市教育部门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升学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健。持卡人到市卫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就医预约诊疗绿色通道服务。
(五)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为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办理服务;到晋州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就业创业服务。引进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3年内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等额补贴;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人均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为80万元;无经营场地的优先入驻政府建设的孵化器,租用经营场地的,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
(七)科研服务。持卡人申报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市发改(科技)等相关部门优先推荐、优先支持,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八)工商税务服务。持卡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申办设立、变更、注销等企业登记事项时,市市场监管及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九)住房保障。持卡人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作为轮候批进行配租,如果在志愿填满的情况下仍未配租成功的,在下一次分配时直接列入优先批配租。
(十)房租补贴。持卡人到本市工作或创业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房租补贴,其中,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大学本科一批录取的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可享受每年7000元房租补贴,引进的其他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可享受每年4000元的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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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服务。市各金融机构设立人才绿卡服务窗口,在开立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的金融服务保障。
(十二)生活服务。市公安部门安排专人为持卡人提供优先办理临时身份证、出入境、车辆注册年检、驾照申领审验等服务。持卡人享受免费参观市域内国有文化旅游景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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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务组织
第八条 建立晋州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统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才绿卡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在市人社局人才开发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具体负责人才绿卡的申报受理、发放和日常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绿色通道,做好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督导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设立人才服务分窗口,负责本区域、本系统人才绿卡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设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人才绿卡网上申报、预审、查询,与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机构和各服务网点互联互通。编制人才绿卡使用手册,建立持卡人才信息数据库,持卡人办理服务事项时,相关部门通过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终端读取持卡人相应数据后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设立绿色通道。人才绿卡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要求,设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指定服务专员,明确服务内容、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办结时限和责任人。各服务窗口和服务专员,负责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协调办理各项手续等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第五章 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领范围中一、二类的人才,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制卡发卡的程序申领晋州市人才绿卡。申报人登录晋州市政府网站“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窗口,填写个人申领信息,上传有关资料、图片。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收到申报人提交的个人申请信息后,认真逐项核对申报人信息,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学位证、毕业证、职称证书、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按照程序报送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
第十三条 符合申领范围中第三类的人才,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核、综合评审、呈报审定的程序申领人才绿卡。综合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专家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组织开展一次评审工作,也可根据受理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申报人先通过网上申报(程序同第十二条)。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学位证、毕业证、职称证书、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按照程序报送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
第十四条 市属单位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绿卡,由用人单位收集申报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其他单位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绿卡,由所在乡镇人才服务分窗口负责审核并收集相关证件材料,集中报送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申请材料经市委组织部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发卡工作。
第十五条 持卡人有某项服务需求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绿卡及相关材料,直接到有关部门按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服务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督导。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每季度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人才绿卡服务工作进行一次调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及工作情况列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各乡镇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人才绿卡服务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人才绿卡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5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后收回。对因故不在本市继续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回人才绿卡。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注销人才绿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晋州市现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