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认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创业类人才创办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为员工缴纳社保等手续,个人投入企业实收资本足额到位,每年在浦口实际工作日不少于90天。
2、创新类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在浦口区缴纳社保或个税。
专业技术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专业技术骨干教师,由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须为我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教师,具备地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并符合区教育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专业技术骨干医师,由卫生局负责认定,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学位),并符合区卫生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3、其他专业技术人才,须具有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条件。
青年创业人才,由区人社局负责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非浦口户籍,持有《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人;
2、在我区初始创业,持有我区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半年(含)以上。
其他各类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位;
2、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含柔性引进);
3、已在浦口区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保3个月以上并仍在缴纳;
4、所在企业由本办法所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1、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且面积超过人均17㎡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江苏省小康标准为人均32㎡)。
2、本人或者配偶在本区已经承租公租房的且面积超过人均17㎡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江苏省小康标准为人均32㎡)。
3、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