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中附件一:《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 。
二、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低收入低于2083元);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补贴金额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四、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进行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登报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其申请。
六、办理时间: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七、办理地点: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八、联系电话: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