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相关政策文件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宁房管[2008]298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建保字[2010]1131号)。
(二)上市须具备的条件
1、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2、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3、所有权人(转让方)另有住房,且他处住房要满足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7㎡);
4、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二、办理程序
(一)转让方原申请保障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转让方及原申请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2、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转让房屋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发票;
4、被拆迁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时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转让方他处住房证件(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6、其他相关材料;
7、受让方身份证。
(二)市房改办受理转让方提供的上市相关材料,校验后出具收件收据。
(三)市房改办对转让方及原申请保障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经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出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予发放《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四)转让方需交纳差价收益金的,持缴款单到(1)号财务窗口办结交款手续,凭交款票据和个人身份证以及收件收据到(8)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转让方无需缴纳收益金的,持个人身份证、收件收据直接到(8)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 委托他人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到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友情提示:
1、办理上市手续时,转让方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已成年成员均需到场;
2、上市交易行为发生变化时,再次申请上市确认书需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3、受让方购房资格的认定,请转让方认真核对其是否取得“购房证明”。
三、办理地点: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27号一楼服务大厅
四、办理时间:9:00-11:50,14:00-17:00
五、联系电话: 025-8422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