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 318 号)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 号),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搬迁补助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0元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不足1200元的补足至1200元。
(三)设备拆移补助费
管道煤气2800元/户、空调200元/台、固定电话310元/部、有线电视400元/户、热水器200元/台、宽带网500元/端口、电增容增至8千瓦280/户(每增加1千瓦,补助费增加280元)。
(四)重大疾病及残疾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的,根据病情及残疾等级给予3至5万元的补助。一人同时患有重大疾病和残疾的,最高补助6万元。
(五)困难家庭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的,每户给予3万元困难家庭补助。
(六)住宅房屋经营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在2010年7月1日之后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实际经营的(含无手续房),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经营补助。
(七)装饰装修补助费
房屋装饰装修除给予实际评估补偿外,按照被征收合法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400元补助。
(八)无手续房屋材料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无手续房屋,在奖励期内,砖混结构的给予每平方米280元补助;砖木结构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
(九)签约奖励费
在签约计奖第一阶段(奖励期前15日内)达成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不足50000元补足至50000元;
在签约计奖第二阶段(16至30日内)达成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不足40000元补足至40000元;
在签约计奖第三阶段(31至45日内)达成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不足30000元补足至30000元;
超过45天奖励期的,无签约奖励费。
(十)货币安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奖励期内及奖励期开始前签约并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自行安置的,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设备迁移补助费
非住宅设备迁移补助费参照住宅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协商标准最高为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非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协商标准最高为房地产评估价格的7%。
对非住宅房屋商业用途以外的经营用房(含无手续房),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经营补助。
三、其他
对征收项目中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助,需经区政府研究确定。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南京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具体补偿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