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补足至1200元。
(三)设备拆移补助费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标准执行。
(五)特别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不足30000元的补足至30000元,超过6万元的按6万元封顶奖励。
(六)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补助费
对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属亲属,经联合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不足购买最小户型(60平方米)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最小户型(60平方米)的50%产权面积予以保障。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当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最小户型(60平方米)总价的50%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征收补偿或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需轮候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3.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