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购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通知书和有关《购房契约》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6、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7、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8、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9、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