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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淳溪街道宝塔路129号项目(南京淳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14:04:31
The Beginning

  征收范围

  高淳区淳溪街道宝塔路129号地块东至原丁家拆迁地块,西至北漪园,南至凯金广场,北至原丁家拆迁地块。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及奖励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3.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发放。

  5.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标准

  ①原有管道煤拆除,管道燃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500元/户。

  ②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310元/部。

  ③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400元/户。

  ④空调拆装补助费: 400元/台。

  ⑤宽带网拆除补助费: 500元/端口。

  ⑥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400元/台。

  ⑦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 280元/户。

  6.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30000元的补足3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及奖励标准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补偿。特殊情况,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非住宅房屋,其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执行。

  4.非住宅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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