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市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对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
近日来,部分媒体和网民在转发信息时有误读,导致部分市民、网友产生误解(以为“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费都要涨价”)。对此,市发改委明确指出:征求意见稿中的新物业费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普通住宅,不是所有住宅小区都涨价。征求意见结束后,在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正式发布、实施时,新建的普通住宅开发建设完工、交付业主入住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执行新的物业收费标准,现有已经入住的普通住宅仍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市发改委提醒广大业主:征求意见结束后,在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正式发布、实施时,如果现有的普通住宅要涨物业费,需要由业主共同来决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要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1)物业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2)物业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2.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特此说明。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