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适用范围如下: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以居民住宅为场地,进行餐饮、网吧、食品加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收费经营的车场车库、市政管理的小区路灯以及通讯运营商等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5)幼儿园(托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兼营经营性培训、非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企业等生产经营用电。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附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
7、监狱单位用电:主要是指监狱监房生活用电。包括监狱单位的警戒设施、执勤住房办公照明、监房生活照明、驻监狱武警部队生活照明等用电。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省水利部门、物价部门核准的,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生产性用电,不包括办公、生活等照明用电
9、农村医院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资质认证,郊区的乡镇、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用电,不包括疗养院、按摩院、药店、兽医院、宠物医院。
10、农村路灯照明用电:是指由村委会(农村社区)及村内其他组织、单位、个人承担的村庄内公用路灯照明用电,不包括农村亮化照明用电。
11、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