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江津区关于严厉打击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通告》。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广大农民工朋友如有被拖欠工资情况的,可向项目施工单位反映,如未得到及时解决的,可到项目属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局咨询和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干扰政府机关、企业正常办公等行为;不得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索要材料款、工程款和承包费等不属于工资范畴的其它欠款。
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