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第九条,重点管理区(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个人申请养犬
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单位申请养犬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