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第三届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评选工作启动,拟在全区范围内评选10名拔尖人才、20名优秀人才、70名骨干人才,申报人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5月10日。
评选条件:将按照《万盛经开区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评选办法》执行。
《万盛经开区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各类优秀人才作用,调动全区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各行业人才为推动万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评选,坚持以实际贡献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
第三条 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的评选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党工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评选的范围及对象:在本区推荐单位工作满两年的各行业科技创新类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职业技能人才等,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加大青年人才评选力度。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区级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实干创新,积极拼搏,勇于奉献。
(三)技术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在单位、部门(系统)是业务技术骨干或者经营管理的中坚力量。
(四)除职业技能人才外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科技创新类人才应作为技术发明人帮助所在企业取得发明专利,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较好经济效益。专业技术人才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技能人才应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技术等级资格,或获得区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具有特殊技能且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本条第(四)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 区级优秀人才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我区某种行业、某项技术的带头人或主要技术骨干。
(二)参与我区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调试,或在产品开发设计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突出经济效益。
(三)参与领导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突出,且在同行业人员中有明显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管理者。
(四)近2年内获得市政府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业务部门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
(五)具有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资格,或属传统技艺传承人,或熟悉掌握拥有重点行业操作技能及获得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技能人才。
第八条 区级拔尖人才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及以上学科或技术带头人。
(二)近2年内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三)近2年内获得市政府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市级业务部门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近2年内获国家级或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我区或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中,担任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虽不是该项目主要负责人,但为项目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且该项目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市级及以上先进水平。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领域,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
(七)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领域,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
(八)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医疗卫生领域,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
(九)国有及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大户、社会能工巧匠等人员,经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其所从事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第四章 评选办法、名额和程序
第九条 评选办法
(一)组建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评委应达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80%,参评人员获到会评委2/3及以上同意票的为通过,且以得票多少依次取足规定名额。
第十条 评选名额
根据当届参评人才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并在评选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推荐申报或具备评选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申报时,只能择其中一类项目申报,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民主测评。初审合格后,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到会人员应达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总人数的80%,申报人员获得到会人员2/3及以上同意票的,可列为推荐人选。
(三)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参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行业主管部门复核通过的,将相关评选资料报区人力社保局。
(四)评审。由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五)公示。对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待遇及规定
第十二条 获得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称号的人员,由党工委、管委会颁发证书。每月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放人才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根据评选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时限为24个月,从领取津贴首月起算。
第十三条 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由区人力社保局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区级拔尖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另行免费安排一次健康疗养。
第十四条 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是党工委、管委会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若当选者将人事关系调出区外,或与区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其称号自动取消,次月起不再享受区级人才津贴。
第十五条 获评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后,若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或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参评条件的,取消其人才称号,当月起不再享受人才津贴。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考核管理,每年初由人才本人填报年度目标任务,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年度考核等次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合格的,继续享受人才待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人才称号和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若遇相关政策变化则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区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人社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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