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户籍居民办理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如下:
一、旅游签注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或在http://www.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
2.标准照片1张及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未满16周岁公民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并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前往港澳地区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探亲签注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探望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探望父母或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公证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父母或子女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探望同胞兄弟姐妹的,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同胞兄弟姐妹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复印件;提交出生证明、公证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逗留签注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需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劳务,还需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需交验澳门高等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就业,需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 “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需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需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商务签注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需交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有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需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和单位派遣函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需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其他签注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023-966511 网址:www.cqga.gov.cn
监督电话:010-66266400(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2000(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