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类标准
1、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按建筑层数,多层建筑(6层以下)400元/平方米、小高层建筑(7-12层)80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3层以上)12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的,按1500元/平方米奖补。奖补计算面积,竣工验收前以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为准,最终奖补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为准。
2、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建筑,按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改建后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的按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奖补计算面积按实际改建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测报告或相关文件为准。
3、存量住房经品质化提升盘活后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相对集中项目,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奖补计算面积按各类住房租赁企业实际收储房源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测报告或相关政府文件为准。品质提升包括:室内装修及老旧管线改造、配套家居用品、智能化管理、安防系统等综合提升房屋品质的相关内容。
4、同一项目补助类资金只能申报新建、改建、品质提升盘活项目中的一种。
二、奖励类标准
1、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自持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对我市房地产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奖励。出租自持房源标准为:申请人自有产权、申请人母公司或申请人同一母公司具有控股权的子公司的自有产权并委托申请人实施住房租赁经营,室内已装修达到入住标准,且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备案(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房源,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
2、对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予以奖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合同备案的,备案有效期6个月(含)以上的合同,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个人租赁房源的通过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按50元/宗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网签备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予以奖励。租赁企业按要求接受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按照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有效网签备案合同数,按100元/宗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每年资金监管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规范化经营企业予以奖励。制定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年度信用评级A+和A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的信用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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