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精简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
精简后的材料有哪些?
(一)五类人员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
2、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3、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
4、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5、代为申请协议。
(二)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2、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
3、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
(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以下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培训计划;
2、培训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3、培训内容和教材
4、授课教师信息
5、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
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