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及资助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58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级财政补助116元,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8元。市财政局要按照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的,市财政局应按照本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同步增加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预收2022年度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困难群众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等文件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财政补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或财政补助予以全额补贴。对困难群众参保补助省市县另有规定的,按照省市县规定执行。
1.医疗救助对象的补助
2022年具体补助标准:政法委、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资助320元。
2.财政资助对象的补助
按照并政发〔2007〕43号规定,财政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022年具体补助标准:资助由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太原市、古交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60元。
3.特殊补助对象
(1)市卫体局认定的农村计生奖励扶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卫体局每人每年资助320元。
(2)市民政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按当年个人缴费部分50%资助。
(3)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重点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动态调整后,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由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其当年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由县级财政资金对其当年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