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关于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及参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被征地农户:
根据《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三条“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规定,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对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已批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且已实施征地的征地人员安置和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要求,该项工作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面办结,逾期不再办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和对象:
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已批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且已实施征地的被征地户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具体办理事项及期限
(一)未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进行初审推荐的被征地户:请涉及的被征地户在10月29日前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等资料复印件(验原件)至户籍所在村(社区),以便村(社区)推荐给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和审核。
(二)已审核未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被征地户:请涉及的被征地户在10月29日前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推荐表,并提交本户户口簿复印件、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三)已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未提交参保资料的:请涉及的被征地户在10月29日前提交全部参保资料(具体为: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信息申报表,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张,本人户口复印件1张,参保老龄人员开设的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至户籍所在村(社区)。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通告提交相关资料或者逾期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不能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后果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