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自2020年6月30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部分业务办理要件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1.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无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证原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无需提供本市缴纳社保凭证原件。
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无需提供本人户籍凭证原件。
上述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共享政务大数据信息予以验证。
租房提取办理材料
㈡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㈢无房证明;
㈣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购房提取办理材料
㈡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㈢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⑵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建造、翻新、大修提取办理材料
㈡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㈢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⑵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⑶工程决算资料、
⑷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
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㈤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⑵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⑶工程决算资料、
⑷付款发票、
⑸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注: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还房贷提取办理材料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
(三)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四)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3.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退休提取办理材料
⑵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⑶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离开本市提取办理材料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失业后提取办理材料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
低保提取办理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2019年10月8日起,青岛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取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具结书(租赁住房提取使用)、授权书(商贷自助提取签约使用)。业务办理时职工应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其他办理要件和办理流程等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