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处、室,各区(市)退役军人局:
为进一步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全市大力营造拥军优属浓厚氛围,切实支持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人员
1.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其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
2.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军人本人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
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本人缴存,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
(二)起缴时间
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由本人或单位补缴公积金,起缴时间不得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
(三)办理方式
1.单位缴存。由单位按规定为退役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
2.个人缴存。退役军人提交《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辖区管理处申请办理。
(四)缴费标准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在退役后,将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存入我市缴存账户。具体办理方式由退役军人提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本人身份证原件、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辖区管理处申请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我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提交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可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由个人或单位在退役一年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正常缴存。
(二)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事项
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办理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不断加强管理服务,广泛宣传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确保真正惠及广大退役军人。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