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增强新婚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意识,积极推动婚俗改革,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各区(市)在贯彻实施《规范》中出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市局社会事务处。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青岛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增强新婚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意识,积极推动婚俗改革,推动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特制定《青岛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以颁证场所、颁证人员、颁证程序、颁证词规范为基本内容。
第三条各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做好结婚登记颁证工作。
第二章 颁证场所
第四条颁证仪式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的颁证厅内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室外场所进行。
第五条颁证厅应宽敞、明亮、整洁。装饰应体现庄重、温馨、喜庆。有条件的可设立化妆室、更衣室。颁证厅的正前方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第六条颁证厅内应设置颁证台,颁证台的前侧应设置日历牌,通往颁证台的中央应铺设红色地毯。
第七条颁证厅内应摆放座椅,同时应配备当事人自行录像、拍照的条件等。
第三章 颁证人员
第八条颁证人员一般应为经培训合格、通过颁证培训人员。有条件的区市探索开展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现场颁证仪式。
第九条颁证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当事人主持结婚证书颁发仪式;
(二)向当事人询问核实相关事项,依法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见证新婚当事人宣誓;
(四)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
(五)祝福新婚当事人。
第十条颁证员的申报条件:
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熟悉婚姻登记工作和当地婚姻习俗;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六)涉外婚姻颁证员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对常用的颁证用语进行翻译、解说。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负责颁证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每个婚姻登记处应配备两名以上的颁证人员。
第十三条颁证员仪容妆饰基本标准是美观大方,整洁卫生,修饰得体。
第十四条颁证员的服饰应着正装,统一挂牌上岗。男颁证员着西装或中山装,女颁证员着西服套裙,颜色以藏蓝色或暗红色为宜。
第十五条颁证员应保持头发干净、整齐,长短适宜。忌披头散发、肩上散落头皮屑或漂染彩发。
男颁证员发型应体现传统、庄重、得体、自然的风格。一般头发不得盖住耳朵、眉毛、普通衬衫领子,不得留长发、蓄胡须,不得剃光头;女颁证员发型应体现庄重、典雅、大方、秀美的风格,发型不可怪异前卫,不得留寸头。
第十六条颁证员站姿应为上体正直、头正目平、嘴唇微闭、表情自然、收颏梗颈、挺胸收腹、双臂下垂、立腰收臀、双腿自然站直。
第十七条颁证员的走姿应为上身挺直、头正目平、收腹立腰、摆臂自然、步态优美、步伐稳健、动作协调。
第十八条颁证员要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气氛,在证书正式颁发给新人前应以庄重严肃为主;在证书颁发后,应以温馨喜庆为宜。
第十九条颁证员祝福新人时,要做到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四章 颁证程序
第二十条颁证一般应按照询问→告知→宣誓→发证→祝福的程序进行:
(一)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宣誓:新婚当事人在国徽下宣誓;
(四)发证: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先发给女方,再发给男方;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
提前预约的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适时增加互换信物、喝交杯酒、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到颁证场所颁证,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婚姻登记员现场颁发,颁发时婚姻登记员应起立站好,双手持证递交当事人,并祝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你们婚姻关系自现在起成立,现在你们已是合法夫妻,祝你们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第五章 颁证词
第二十二条颁证主持词可参照如下:
××先生、××女士,你们好!我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证员×××。现在,我代表××民政局为你们颁发结婚证书,颁证仪式正式开始:
(播放婚礼进行曲,新人走向颁证台正前方)
(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请两位新人就以下问题进行回答。”
“请问××先生,你愿意娶××女士为妻吗?”
“请问××女士,你愿意嫁给××先生为妻吗?”
“请问你们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完全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有互相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你们能做到吗?”
(宣誓)“请两位开始宣誓”
(宣誓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起,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遵纪守法。今后,无论贫穷与富有,我们都将风雨同舟,携手共度美好人生。)
(发证)“好!现在我代表××民政局将结婚登记证书颁发给你们。”(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祝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自领证之日起成立,现在你们已是合法夫妻,希望你们在今后的生活中遵守诺言,履行义务。祝你们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现在,我宣布××先生、××女士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到此结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