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
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指符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市、区市开发并组织上岗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的区市,按照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和资金渠道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发放对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退休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户籍所在区市,按照当年本区市的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发放。属于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由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区市,按照当年本区市的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发放。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休证的原件;
2、本人结婚证(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材料
到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公益性岗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审批表》。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顺位代为申请。
(四)发放程序
按照各区市城镇其他居民年老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执行。
(五)经费渠道
退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