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条件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拥有共同产权的住房,准许其中购房比例超过50%一方申请办理在并落户;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移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购房迁入申请;如持有网签购房合同,需实际入住,并需先去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开发商或物业是否已为房屋办理备案手续,如已经备案可以落户)。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收据)或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4.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小产权房是不予登记户口的。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民警随时受理,户籍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每个月月底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