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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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