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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石家庄疫情期间社保费缓交期限 2021年石家庄疫情补助文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4:41:25
The Beginning

  2月份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延长至3月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不用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即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缓缴期限

  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办理。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6月底;4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7月底,以此类推。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THE END

TAG:参保  最多  期限  社会保险费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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