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住宅建设该怎么申请呢?以下是申请指南,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建设住宅情形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住宅:
(一)具备立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宅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现有住宅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移民搬迁需要建设住宅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需要建设住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申请材料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
三、具体流程
(一)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情况在村民所在小组公示7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住宅建设申请事项已经统一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的,由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情况在村委会公示7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村民委员会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住宅的除外);
(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立户条件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已经参加集中建设住宅或者通过征地拆迁安置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有关住宅选址、面积等要求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
申请人应当在定位放线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