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东南州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地址及服务电话
黔东南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接待地址 | |||
序号 | 市(州)及所辖县(市、区)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接待地址 | 服务电话 |
黔东南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凯里市环城北路老财校54号 | 0855-3810247 | |
黔东南州 | 凯里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博东路1号 | 0855-8658181 |
丹寨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丹寨县民族风情路75号 | 0855-3698387 | |
麻江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麻江县杏山街道环城西路44号 | 0855-3881858 | |
黄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黄平县新州镇党校路老党校一楼 | 0855-2326501 | |
施秉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施秉县城关镇县府路6号 | 0855-3962088 | |
镇远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镇远县水电宾馆旁边(共和社区84号) | 0855-5715556 | |
岑巩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岑巩县㵲水街道万福北路36号 | 0855-3891200 | |
三穗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三穗县文笔街道灵山南路(原消防队) | 0855-4538511 | |
黎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黎平县德凤街道平街22号 | 0855-6222955 | |
从江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从江县北上民政福利小区 | 0855-6415112 | |
榕江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榕江县城北新区长虹路 | 0855-3920922 | |
天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天柱县凤城街道擎天路57号体育馆 | 0855-3850898 | |
锦屏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锦屏县三江镇风雨桥社区鑫园小区老合医局 | 0855-7288526 | |
雷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雷山县龙头街道永乐路21号 | 0855-3221515 | |
台江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台江县台拱街道老风雨桥旁 | 0855-5326310 | |
剑河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县府路8号 | 0855-5222122 |
二、注意事项
1.全省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接待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州州庆时间以各州安排为准)。
2.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接待电话地址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在本级官网官微官博及服务接待场所予以公布。
三、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接待暨监督全省服务接待退役军人工作电话
0851-85160024。
四、光着身子退役军人优待证申领方式
(一)现场申领。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逐级申报审核后完成制证,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至本人。
(二)入户办理。
年龄超过80周岁,或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三)网上申领。
全国统一开通网上申领系统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已完成建档立卡且信息完善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领。
点击进入:退役军人事务部政务服务平台
五、办理优待证需要的材料
(一)已经建档立卡且信息完善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
(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2.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
3.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异地户籍申领常住地优待证需提供的材料。对于申请贵州省常住地发放优待证的,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贵州省常住地居住证;
(2)贵州省常住地购置住房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或居住常住地公共租赁保障住房3年以上证明材料;
(3)申领人在常住地有固定收入来源证明材料,或在常住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且现仍未中断证明材料,或在常住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材料。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未建档立卡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相关档案证明材。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三)申领人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认定身份。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在户籍地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