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人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落户条件及材料
㈠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落户条件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无租赁住房人员,在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落户条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同时申请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应当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㈡本市租住地所属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落户条件: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且在本市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地址所属区域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落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㈢工作单位集体户
落户条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落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4、工作单位有集体户的应当同时提供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5、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落户流程
㈠人才资格审核
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人才网”【点击进入官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网上审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查询:个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㈡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