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更新
一、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未落实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⒈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选;
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的,或取得硕士学位的,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
二、受理范围
申请“先落户后就业”人员需在青岛市未落实就业单位并且非本市户籍,在市南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租赁的到市南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其他人员(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三、办理材料
⒈由申请人落实人事(职工)档案信息,填写《人才引进申请表(先落户后就业)》 (见附件1,报纸质版);
⒉符合落户条件所对应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派遣期内毕业生应提供报到证原件、复印件(若报到证已派遣单位的需出具原单位《解约证明》原件、复印件)。相关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⒊《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4,报电子版)。
⒋申请落市南区人才集体户的,除应提供无房证明外,还应提供合法固定场所的证明:⑴落户人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由房产所在地的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提供房产证明。⑵租赁房屋的,落户人应提供《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公安分局(2018年12月1日起,青岛人才落户手续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对落户资格进行审核。)
地址:市南区栖霞路1号市南公安分局
电话:6657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