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沈政明电[2017]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医保缴费基数的使用
为规范参保单位如实申报医保缴费工资,沈阳市医保中心将定期与养老保险、公积金等部门进行参保数据比对,对于比对出的差异数据,医保中心将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报送医保基金征收和监督部门。
四、未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各参保单位要应参尽参,对故意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员以及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