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办理条件】
1、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围;
2、办理相关材料齐全。
【办理单位】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夏时制下午14:00-17:00);
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地点】
1、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7、江苏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二楼G区省直公积金柜台。
【联系电话】
025-83666428
【办理材料】
(1)贷款银行出具《贷款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紫金农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南京所有网点办理的商贷均无需提供);
(2)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职工在异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无法出具《贷款证明》的,须提供具备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余额、开户行名称、还款账号等几要素的还款明细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可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