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 (住宅部分)、个人的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个人的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 上浮奖励。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超过 15%。
(二) 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 按期腾房奖励。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交房的,根据腾空交房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 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 (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30000 元。
第五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三) 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第六条 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三)(四) 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三) 项规定,给予产权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 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产权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 可以根据合法承租人签约、腾房时段,给予合法承租人适当的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八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持有低保证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核实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 45 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 (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的 50% 计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区县 (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
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71 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