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在青岛城区(城阳区、即墨区、西海岸新区)租赁房屋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依次在城区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稳定居住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办理落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居住登记;
4.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迁入落户的声明;
5.亲属关系材料。
在办理落户时应当核实本人稳定就业情况。
备注:
1.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是指:(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承租房屋证明(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3) 房屋计租表(投靠落户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