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干部 (士官),随军家属。
2、所需材料:
1、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入户专用介绍信;
2、军队干部转业证;
3、居民身份证;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落家庭户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6、亲属关系凭证;
7、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8、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应当出具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9、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3、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3、无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
4、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5、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且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者情况不明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4、办理流程及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