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符合以下条件,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通过山东微警务公众号上传相关材料,可申领居住证:
一是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满半年;
二是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在校学生办理的学籍登记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在本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是能够提供在本市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材料证明,包括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租赁房屋备案证明等。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居住在自购房屋中的流动人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之一的。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房管部门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房屋出租单位出具的证明之一的。
(三)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流动人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事项中要证明该流动人口是本公司员工,注明单位宿舍的具体地址,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所居住房屋是单位租房的,提供单位的租房合同或加盖公章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四)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属、亲戚、朋友)的流动人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属于自购房屋,需要提交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之一的;属于租赁房屋,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管部门租赁房屋备案证明。
(五)居住在学校的外地学生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事项中证明该是本校学生,同时要注明该学生宿舍的具体地址,加盖学校公章)
(六)居住在工地现场的流动人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建筑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事项中要证明该流动人口是本工地员工,同时注明该工地的临时地址,加盖单位公章)。
(七)流动人口已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过居住证,派出所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本人在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时,只要居住地址未发生变化,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均可直接办理居住证,不必再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三、社会用户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情形
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派出所辖区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用工单位、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小区物业公司、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他单位用户,均可注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用户。团体用户注册成功后,经派出所审核通过,用户可直接使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派出所按照要求做好辖区社会用户的登记备案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信息核查工作。
四、委托办理的情形
按照便民的原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持医院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微警务注册办理流程:
微信搜索关注山东微警务公众号——点击进入——点击微警务进入——点击全部业务中户籍业务进入——点击居住证业务进入——不需要居住证的,点击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进行居住信息申报,需要居住证的,点击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进行居住证申领(操作过程中提示注册的,需实名注册后再进行以上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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