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胶州市城镇租住保障性住房、驻胶部队产权分配使用或部队集资购买的房屋,持有房管部门或部队认定的租赁合同且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2、青岛市外人员在胶州市城镇租住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已办理产权证),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租赁房屋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所需材料:
符合第1项落户条件: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材料;
4.房管部门、部队认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5.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符合第2项落户条件: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材料;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落城镇近亲属家庭户的提供近亲属居民户口簿、落户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声明。
租赁房屋落户前需要核实确认迁移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无合法固定住所。
备注:
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产权人或者合同网签备案人申报居住落户。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2.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是指:(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签(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3)拆迁安置协议。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或审核批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