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5日通过的《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2.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3..本市实行违法养犬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分值为十二分,从犬只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之日起计算。
4.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
(三)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
(四)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六)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已搭乘人对犬只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告知携犬人,携犬人应当携犬只主动避让;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九)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5.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一)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售票厅、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二)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酒店和大中型购物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四)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五)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6.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受害人治疗期间及后期的疫病防控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