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职工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楼幢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婚职工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七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