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城乡低保和儿童福利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略
二、提标安排
(一)城乡低保提标安排
为全力推进“强省会”战略,贵阳市、贵安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统一执行一个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78元/月,增幅6%。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827元/月,贵阳市、贵安新区;第二档808元/月,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756元/月,其余县。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818元/年,增幅12%。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6852元/年,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二档6804元/年,其余县。
城乡低保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安排
全省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800元/月提高至1900元/月。
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3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2024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城乡低保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
(二)如实核查收入
省民政厅指导各地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纳入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内容,扎实开展年度核查,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对象及其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全面精准落实城乡低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地要将城乡低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优化支出结构、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强化资金统筹的同时,加强资金调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保障城乡低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两微一站”,普及宣传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