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③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④已经开了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连续缴纳公积金满1年,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⑤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什么是“连续逐月缴存公积金满一年”?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借款人必须连续缴纳公积金满1年,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但是,如果欠款人中途有欠缴的情况下,满足什么条件依旧视为连续缴存呢?
若借款人(配偶)因为工作的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的住房公积金,或者因为单位原因造成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从而重新调整导致欠缴住房公积金。如果是这两种情况,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经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纳。
关于“信用良好”的标准: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记录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即借款人的贷款由担保人代还)。
②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即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③贷款人的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单笔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在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的记录。
④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⑤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记录。
⑥存在呆账(即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或核销记录。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