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职工首次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需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以上。除首次外,以后每隔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3.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前12个月未曾办理过除租房提取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办理材料:
1.缴存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如申请人为单身,提取时需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承诺书由公积金窗口提供
5.如职工的结婚信息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询获得,可不提供“结婚证原件”,如职工对结婚信息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6.在闽侯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在高新区,提供高新区的查房证明;
7.缴存职工本人应提供一张本人名下一类储蓄卡,以便资金转账;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另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缴存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提取金额
职工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在五城区及长乐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000元;
职工在六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800元。
且每月房屋租金提取金额不能高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首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租金。
2.除首次外,以后每隔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实际间隔月份的租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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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