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最新《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注意: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属于不完全开放平台(就是说没有网址的),需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的直接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即可,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就会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当地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转出成都公积金中心
(一)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成都公积金中心所辖范围,并已与外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转出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转出职工无未办结的在途业务和提取止付金额;
(3)转出职工所在单位汇、补缴清册未处于冻结状态;
(4)转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5)其它影响职工公积金转出的情况。
审核通过的,成都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地公积金中心,由外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地公积金中心。同时按照现行渠道(即《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外地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地公积金中心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成都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外地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成都公积金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仍按照中心原流程进行业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