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2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沈医保联发〔2022〕8号)。
一、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均按我市生育保险本地就医待遇报销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待遇
1.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参保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3.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
4.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申领流程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2024〕4号)。
报销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医疗终结后,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通过沈阳市医保局网站个人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沈阳智慧医保APP线上申请医疗费报销。
(一)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2.《医疗费收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二)报销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2.《医疗费收据》;
3.费用清单;
4.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资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三)报销产前检查、产后检查医疗费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2.《医疗费收据》;
3.费用清单;
4.门诊病历资料。
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政策来源:https://zhyb.ybj.shenyang.gov.cn/h5/h5-syyb-local/app/policy/lhjy.html?t=172370232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