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人才落户条件及材料要求如下:
(一)一般人才
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学历、各类职称证书证件;
3.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合同;
4.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7.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高层次人才落户
在我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及持有市政府颁发的“人才绿卡”人员,自愿户口迁入我市的,可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学历证件、各类职称证书证件或“人才绿卡”;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以上人员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户口的,可凭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本人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院校毕业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迁入我市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省、市“毕分办”就业派遣报到证;
②接收单位证明;
③相关学历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
⑤外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凭《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学生,需迁入落户的。
所需材料:
①集体户口页;
②毕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
③接收单位证明;
以上两类人员落户地址:有稳定住所的,可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3.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可落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所需材料:
①省、市“毕分办”就业派遣报到证;
②人才市场落户介绍信;
③相关学历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
⑤外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凭《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4.对因升学户口由原籍迁入学校,毕业后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原籍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①毕业证书;
②居民身份证;
③外省户口凭《户口迁移证》落户;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凭《常住户口登记卡》,按照“一站式”办公流程办理。
5.毕业后要求在居住地落户的,即配偶户口为我市的或父母户口已迁入我市的等其他情况,可由区、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毕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
③结婚证,落户父母户口上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④外省《户口迁移证》、本省内学校集体户口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⑤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区、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不开准迁),派出所按“大中专毕业”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