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协议中被拆迁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他共同被拆迁人与主被拆迁人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时,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被拆迁人与主被拆迁人之间为非配偶且非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被拆迁人仅限本人提取。
主被拆迁人:是指协议中被拆迁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申请时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对于协议签订时间已超过申请提取时限,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限为安置时应补缴款项的缴纳时间五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对于协议签订时间已超过提取申请时限,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时的应补缴款项。
申请材料(原件)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3、缴纳房款凭证;
4、若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5、其他相关资料:
(1) 提取被拆迁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被拆迁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被拆迁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被拆迁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被拆迁人与主被拆迁人的关系证明。
主被拆迁人:是指协议中被拆迁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4)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注意事项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办理银行卡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都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证件一致,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工商银行和长安银行要求绑定陕西省范围办理的借记卡,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和恒丰银行要求绑定西安本地办理的借记卡,其余银行可以绑定全国范围办理的借记卡。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一窗式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银行网点(具体位置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7、8月14:00—16:30)联系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银行网点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