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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型职业农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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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新型职业农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1〕2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市域乡村范围内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种养大户。

  第三条 认定行业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初加工和本地农产品流通业(含互联网销售)、农机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认定、分级奖补,市级负责中级、高级,区县(市)负责初级。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农业 3 年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或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培训证书。

  2.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规模,见下表。特别优秀的不受生产经营规模限定。

  

第六条 具备基本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 先认定中级、高级。

   (一)中级优先认定条件。

  1.已经取得区县(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的;

   2.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3.近五年来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或者市级及以 上部门颁发的与从事农业或者综合性工作荣誉称号的;

   4.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农业劳动模范。

   (二)高级优先认定条件。

  1.已经取得区县(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的;

  2.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3.近五年来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或者省级 部门颁发的与从事农业或者综合性的各种工作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具备基本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 接申报认定为高级:

   1.评定为市“十佳农业领军人才、十佳新型职业农民、十佳 农村青年领头雁、十佳银发创业人才”的。

   2.历年获得全国优秀农民工、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全 国优秀农民学员、全国百名新型职业农民资助对象,省十佳新 型职业农民、最美扶贫人物,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巾帼创新 创业人物,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农业劳动模范、市农村青年领 头雁的。

   3.个人获得农业领域各类专利、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农业丰收奖励的。

   4.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报。

  申报对象每年 6 月 30 日前登录长沙人 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或长沙人 才 APP 填写申报信息,生成《长沙市新型职业农民等级认定申 报表》并下载打印,由村民委员会就申报表中生产经营基本情 况的真实性签署意见;申报人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拍照或扫描 上传至申报平台。

  相关资料如下:

   1.必需: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或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培训证书。

  2.非必需: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登记证及符合第六条、第七条 优先或直接认定条件的各种凭证。

   第九条 乡镇初核。

  乡镇人才服务窗口线上审核资料的完整性,通知申报对象将上述申报资料原件报送至窗口核验,乡 镇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县级认定和推荐。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初 级认定和中高级遴选推荐。初级认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同时,按照市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择优推荐中级、高级。

  第十一条 市级审核。

  由市农业农村局对中级、高级进行 审核,提出拟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发证。

  初级、中高级拟认定名单经审定后 分别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相应媒体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统一颁发长沙市新 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发放补助。

  认定为初级的,由区县(市)按每 人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认定为中级、高级的,由市 农业农村局分别按每人 5000 元、10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接发放到申报对象个人社保账户。

   第十四条 对取得中、高级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养老保险补贴,连 续补贴五年。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的,继续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且业绩突出的,两年后可申请晋级为中级、高级 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全市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 各级各部门在项目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农业配套生产设施用 地等方面纳入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对象,一经核 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 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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