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
申报条件
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
(三)申报节能降耗项目的,项目投入金额必须在50万元(含)以上,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配套软件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且符合工业节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减排等方向;同时,项目必须在2019年1月1日后开工,并已完工达效。
(四)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核算后项目设备、仪器购置总金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项目投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算,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含配套软件)。
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以及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以及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责任承诺书
4.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项目投入明细表
7.项目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8.主要设备的全景照片及设备的铭牌照片。
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其中,已按《东工信函〔2020〕104号》入库的清洁生产项目直接在“企莞家”上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镇街初审。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
(三)项目审核。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节能降耗项目完成形式审核后,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市科协等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等。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节能降耗项目投入核算说明
1.项目投入核算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即: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合同签订日期可在2019年1月1日前,但不早于2018年1月1日。
2.凡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投入,均不纳入核算范围;二手设备和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投入,不纳入核算范围;投入未付款部分,不纳入核算范围。
3.所有国产主要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确认。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4.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评审验收的专家确认结果为准。
5.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予认可;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6.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供应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7.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8.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9.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或通过关联方代购设备的,需要提供相关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
10.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11.设施按购买价款及进口关税核计,其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项目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