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职工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以下情况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转入单位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以办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系统外转出。此类业务可以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咨询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也可在西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原件)
1.转出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转入单位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注明转入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
3.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转出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转出职工的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注意事项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职工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转出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4.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之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5.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6.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办理依据
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十三条 转入单位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
职工身份证;转入单位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注明转入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由代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转移职工书面委托书。
表格下载
点击下载:公积金提取(转移)委托书-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