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消”,全称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者都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满足哪些条件法院会依职权或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限消”“失信”?
Q1:“限消”的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Q2:“失信”的解除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Q3:“限消”“失信”解除以后是否还有影响?
“限消”“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可能将相关记录作为考虑因素从而间接影响生产生活。